投资者须要把不少於1,000万港元投资於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產:
以港元交易的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以港元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所指的公司。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 到期日不少於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於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產类别的资產 )。
以港元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入境处将於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网页